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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A

申請爭議審議的期限及方式如何?

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人對勞工保險局之核定,認為有損害其保險權益時,應於接到該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60日內,填具「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稱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勞動部申請審議,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郵遞申請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依前揭規定,申請審議須填具審議申請書,又依同法第25條規定,有關書表格式由勞動部定之。

申請審議後,需多久方可結案?

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5條規定,勞保局收到「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稱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10日內,除將審議申請書移送勞動部外,並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申請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勞動部。勞保局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一併檢送勞動部,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6條規定,勞動部於收到勞保局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由2人以上分組委員審查後,送審議會審議。審議會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1次,但不得逾2個月。

爭議審議會決議後,申請人如不服爭議審議會之決議,有無其他救濟管道?

爭議審議係特別行政救濟程序,故經審定後,申請人如有不服,可依訴願法規定,經由勞保局向勞動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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