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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之規定,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可對勞工保險局之核定事項申請爭議審議。
一、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才能提起爭議審議(以下並稱申請人)。
二、對勞工保險局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方得提起爭議審議: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保險費、滯納金或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事項。
(四)保險給付事項。
(五)職業傷病事項。
(六)失能等級事項。
(七)職業傷病醫療費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三、又依就業保險法第3條第2項規定,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勞工保險局)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向勞動部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四、次依111年5月1日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對保險人(勞工保險局)依第二章職業災害保險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亦應向勞動部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