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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11年5月1日修正施行之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9條規定,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除由勞動部副首長或簡任職以上人員兼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外,另聘請:
(一)曾任大學教授法學、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利、勞工研究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職務3年以上者2人至4人。
(二)曾任法官、律師或簡任職法制工作3年以上者2人。
(三)曾任大學醫學院助理教授以上、區域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職務3年以上,並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者3人至5人。
(四)現任勞工保險主管機關簡任職務者2人。
(五)勞工團體代表1人。
以上共由11至15人組成審議會負責審議,其中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勞工團體代表,其比例合計不得低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最長為2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