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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爭議審議為一種特別行政救濟制度,凡實施社會保險之先進國家,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大多設有專責機構負責審理保險爭議事項。我國勞工保險亦本此精神,於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擬訂「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又依就業保險法第3條第2項規定,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勞工保險局)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向勞動部申請審議。
次依111年5月1日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對保險人(勞工保險局)依第二章職業災害保險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亦應向勞動部申請審議。
該審議會除由勞動部副首長或簡任職以上人員兼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外,另聘請保險、法學、醫學、勞工研究、社會福利等學者專家、勞工團體代表及勞工保險主管機關之主管人員,共11人至15人組成爭議審議會,負責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