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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本部依「訴願法」第52條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稱訴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1項規定,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任期1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本會為辦理勞動法令訴願案件之受理、審議及決定事宜,每月召開訴願審議委員會,由次長兼任主任委員,計有外聘委員8人,內聘委員7人,合計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