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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訴願決定書
勞動法訴字第1030025014號
訴願人: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
訴願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不服改制前桃園縣政府103年9月15日府勞檢字第10302245791號處分,提起訴願,本部依法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緣訴願人所僱勞工李○○於103年6月18日請生理假遭訴願人拒絕,並以事假論處,李君乃於同日向桃園縣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訴,經該會於103年8月25日103年第4次會議審議:訴願人片面以請假事實不符規定,未能舉證李君請假當天非生理日,涉有「拒絕」生理假之情事,申訴成立。原處分機關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乃以訴願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1條規定,於103年9月15日以府勞檢字第10302245791號裁處書,依同法第38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整。訴願人不服,遂向本部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並未拒絕真正之生理假請求,針對所有員工提出之真正生理假請求皆予以核准,規定不需提供醫生證明,我司如何能舉證當天非生理假;李○○前1天主動告知隔天要去參加小朋友畢業典禮,所以主管判斷並非真實之生理假請求才予以拒絕,且之前李○○每個月之生理假請求皆核准,並無任何疑義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片面以請假事實不符規定,未能舉證李君請假當天非生理日,涉有「拒絕」生理假之情事,未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婦女權益之立法意旨。訴願人未能舉證李君請假當天非生理日,尚難認定李君請假事實不符合生理假請假規定,訴願人拒絕李君生理假之申請,於法無據等語。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郭芳煜(公出)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蔡震榮
委員 李玉春
委員 翁曉玲
委員 洪文玲
委員 劉靜怡
委員 賴錦豐
委員 顏冬榮
委員 黃秋桂
委員 劉傳名
委員 石發基
委員 王尚志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部長 陳雄文
如不服本訴願決定,得以桃園市政府為被告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機關所在地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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