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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訴願決定書
勞動法訴字第1110026159號
訴願人:李OO
訴願人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不服本部勞工保險局111年2月24日保職簡字第110082025215號處分及本部111年6月7日勞動法爭字第1110006143號審定,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尚志(請假)
委員 傅慧芝(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蔡震榮
委員 李玉春
委員 陳清秀
委員 翁曉玲
委員 洪文玲
委員 鄭津津
委員 劉素吟
委員 蔡豐清
委員 劉傳名
委員 鐘琳惠
委員 黃維琛
委員 陳美女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部長 許銘春
一、如不服本訴願決定,得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被告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二、如原告為投保單位時,得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被告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向投保單位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所在地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